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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春季高考技能测试2023年3月6日起举行

2022年11月27日 1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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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大众网

11月25日,备受关注的“山东省2023年春季高考统一考试招生技能测试工作实施办法”发布。根据安排,2023年春季高考技能测试安排在2023年3月6日至16日进行。考生可在考试开始前5天打印准考证。

  记者注意到,2023年春季高考技能测试按照30个专业类别进行,考生选择其中一类参加考试,进行一次测试,满分分值为230分。

  春季高考统一考试报考人员须为中等职业教育应届毕业生和社会人员,社会人员报考应取得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证书或具有同等学力。拟参加高职(专科)单独考试招生的考生须参加春季高考报名,缴纳春季高考技能测试考试费。

  以下是“山东省2023年春季高考统一考试招生技能测试工作实施办法”全文:

  为做好我省2023年春季高考统一考试招生技能测试工作,根据《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公布2023年春季高考统一考试招生专业类别的通知》(鲁教职函〔2022〕42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考试组织

  我省2023年春季高考统一考试招生技能测试(以下简称春季高考技能测试)在省教育厅统一领导下,由省教育招生考试院负责组织管理,委托我省部分主考院校(详见附件)具体组织实施。

  二、考试类别

  2023年春季高考技能测试按照30个专业类别(详见附件)进行,考生选择其中一类参加考试,进行一次测试,满分分值为230分。

  三、考试报名

  春季高考统一考试报考人员须为中等职业教育应届毕业生和社会人员,社会人员报考应取得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证书或具有同等学力。具体报考流程及相关政策要求按《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关于做好山东省2023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报名工作的通知》(鲁招考〔2022〕105号)相关规定执行。

  高职(专科)单独考试招生院校原则上不单独组织技能测试,报考高职(专科)单独考试招生的考生需参加春季高考技能测试,考试成绩由招生院校认可,确需自主组织专业技能测试的个别专业经省教育厅批准后可自主组织。拟参加高职(专科)单独考试招生的考生须参加春季高考报名,缴纳春季高考技能测试考试费。

  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要加强考生报名资格核查,加大各类考生学籍学历审查力度,坚决打击学籍学历造假等考试违规行为。

  四、考试时间

  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2023年春季高考技能测试安排在2023年3月6日至16日进行。考生可在考试开始前5天,登录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官网(https://www.sdzk.cn/)查询并打印准考证。

  五、命题组织

  根据考试时间安排,2023年春季高考技能测试试题或考试范围在考前一周左右由主考院校发布。

  根据考试工作要求,负责命题的主考院校要加强命题工作管理,不得将管理权限层层下放或简单委托院系承担,不得委托任何中介机构、公司或个人命题。要从相关高职院校、中职学校严格选聘政治素质好、业务水平高的命题专家,加强安全保密教育管理,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确保命题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要强化试题命制、印制、流转、保管、施考全过程安全保密。

  六、考试实施

  各主考院校是春季高考技能测试组织实施主体,在全省统一规定的考试时间范围内,在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监督指导下,根据专业特点、考生规模等情况统筹组织考试。根据实际需要,春季高考技能测试可采用笔试、机考、实际操作或笔试与实际操作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各主考院校须成立春季高考技能测试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疫情防控、考试组织、安全保密、考风考纪、应急处置等工作,要加强考试管理,严肃考风考纪,畅通咨询渠道,维护公平公正,保障考生合法权益。

  春季高考技能测试疫情防控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纳入各市疫情防控工作总体部署安排。各主考院校要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技能测试组织实施工作,完善考试疫情防控方案,备齐备足防疫物资,做好场所清洁消杀,强化防疫教育宣传培训,组织疫情防控模拟演练,有序组织实施考试全流程、各环节防疫工作,切实保障广大考生和涉考工作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七、评卷及成绩发布

  春季高考技能测试评卷、统分和成绩发布工作由各主考院校负责。主考院校要成立以学校负责人为组长的评卷工作领导小组,加强评卷人员选聘、评卷场所、评卷设备、评卷程序、安全保密、疫情防控、后勤保障等方面的组织管理,完善工作机制,严守评卷纪律,严格评分标准,确保评卷质量。

  主考院校在各自规定的时间段内,在学校网站向考生提供成绩查询。考生对成绩如有疑问,可于成绩正式公布次日起3日内,向主考院校申请成绩复核,逾期不再受理。

  八、违规行为处理

  对在考试过程中发生各种违规行为的考生、考试工作人员、社会其他人员和高校,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9〕13号)、《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等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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