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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拟明确电动车用电价格机制

2021年09月15日 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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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大众网

越来越多的小区设置了集中充电设施。

  小区设置的充电设施用电执行“居民生活用电”电价,充电1度0.555元,以后,物业再也不能对小区充电设施用电乱收费啦!

  为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市场价格秩序,支持电动自行车充电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日前,山东省发展改革委起草了《关于电动自行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征求意见时间为2021年9月10日-17日,电子邮箱为shihuanan@shandong.cn。您对电动自行车用电价格政策方面有哪些意见和建议,欢迎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反馈。

  临沂现状:物业对充电设施用电 收费高低不一

  近年来,电动自行车已成为群众日常出行的重要交通工具。据统计,我省电动自行车保有量约4300万辆,年增长约300万辆。今年8月1日实施的《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规定,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电动自行车在小区内集中充电将成为刚需,预计全省居民小区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将迎来大面积发展,与之相伴的充电费用问题已引起社会广泛关注,需尽快明确相关政策。

  9月上旬,省发展改革委召集省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等部门以及电网企业、物业公司、电动自行车设施运营企业、省物业管理协会、省电动车协会等单位专题讨论,根据多方意见,形成了《征求意见稿》。

  日前,记者走访临沂部分高层建筑小区发现,小区车棚内、停车场充电设施随处可见,一台台正在运转的充电设施解决了小区居民充电的难题,助力了电动车禁止上楼的推广和执行。

  记者了解到,目前临沂电动车公共充电设施的设置一般是第三方公司和物业联合完成。第三方公司进行设备安装和运营维护,物业负责提供电源和场地。临沂小区内的电动车公共充电设施使用的是专用电,不是直供电,投资方需要购买物业的电作为充电设施的用电。而物业对于电费的收取标准也高低不一,有的小区物业提供的电价不断变化,比如北城新区一个小区,开始的时候是0.6元/度,后来涨到0.8元/度,疫情期间涨到了0.87元/度,现在涨到了0.92元/度,一度电涨了3毛多钱,不断提升的用电成本让投资电动车充电设施的第三方公司苦不堪言。

  充电设施投资方:有利于行业健康发展 期待政策尽快落地

  随着城市的发展,高层建筑越来越多,居住密度越来越高。小区内设置的电动充电设施在解决电动车充电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对于此次征集意见,充电设施投资方也有话说。

  “征求意见稿中对电动自行车用电价格标准、充电计价单位等信息进行了明确,对于电动车充电行业来说,让运行环境更加透明,让物业收取电费不能再随意,有助于规范整个市场。”山东雷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臧宝传表示,期待这个政策的尽快落地和细化,作为电动车充电设施的投资运营方,他们也会根据政策要求及时跟进,服务更多有充电需求的电动车用户。

  “我们现在负责临沂100余个小区的电动自行车充电业务,物业收取电费每度在0.55元至0.8元之间,超过0.8元一度电的小区,我们就没法继续开展业务了。”临沂方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运维部部长杜连志说,《征求意见稿》明确了电网企业、物业公司、充电设施、居民用户之间的电价结算标准,有利于充电设施的推广和健康发展。

  延伸新闻

  《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哪些问题?

  1、《征求意见稿》明确了电动自行车用电价格标准。

  《征求意见稿》明确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按其所在场所执行分类目录电价。居民住宅小区设置的充电设施用电,执行“居民生活用电”类别中的合表用户电价(现行标准为每千瓦时0.555元)。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共场所设置的充电设施用电,执行“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类别电价。

  2、《征求意见稿》明确了“电费+充电服务费”的价格形成机制。

  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经营企业可向用户收取电费及充电服务费两项费用。其中,电费执行政府规定的电价政策;充电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充电设施运营单位自主定价。例如,在居民住宅小区设置的充电设施,充电价格为“0.555元+充电服务费”。

  3、《征求意见稿》明确了电动自行车充电计价单位。

  目前,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计价单位主要有三种,一是按“时间”计价,二是按“功率”计价,三是按“电量”计价。考虑广大居民充电充的是“电量”,不是“时间”,且对电池容量、功率等信息缺乏必要的基本认识,三种计价方式同时存在,导致广大居民难以横向比较不同充电设施充电效果,存在消费不透明问题,因此《征求意见稿》明确电动自行车充电费用计价单位为“元/千瓦时”。

  4、《征求意见稿》明确了电网企业、物业公司、充电设施、居民用户之间的电价结算标准。

  在居民住宅小区设置的充电设施用电,电网企业与物业公司按每千瓦时0.501元标准结算,物业公司与充电设施运营单位按0.555元标准结算(中间价差用于补偿物业公司供电损耗),充电设施运营单位按每千瓦时0.555元标准与居民用户结算(充电设施供电损耗通过充电服务费收取)。

  临报融媒记者 吴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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