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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两起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案宣判

2020年11月30日 1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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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大众网

莒南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刘一林等14人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案

 

11月28日上午,莒南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刘一林等14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一案一审公开宣判。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一林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成立以来,有组织地以暴力威胁手段大肆实施寻衅滋事、敲诈勒索、故意伤害、妨害公务、非法持有枪支等违法犯罪活动22起,造成1人重伤,5人轻伤,16人轻微伤。该组织称霸一方、残害百姓,致使从事建筑工程经营的多名群众遭受侵害后不敢通过正当途径举报、控告,在原苍山县城及建筑工程领域造成恶劣影响,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刘一林,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伪证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其他同案犯,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相应罚金。

25年!兰陵法院对任某某等24人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案公开宣判

11月28日上午,兰陵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任某某等24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一案作出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任某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妨害公务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强迫交易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敲诈勒索罪、挪用资金罪、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开设赌场罪、重婚罪、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赌博罪等,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7名骨干成员、积极参加者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至七年不等的刑期,并处资格刑和罚金。16名一般参加者和其他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至一年不等的刑期,并处罚金。

公诉机关指控

被告人任某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以暴力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寻衅滋事;非法拘禁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交易,情节特别严重;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情节特别严重;非法占用农用地,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挪用资金数额巨大;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开设赌场,情节严重;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有配偶而重婚;伪造国家机关的证件;其他23名被告人犯数罪,应依法判处。

法院审理查明

1993年至2002年,任某某伙同他人交叉结伙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谋取非法经济利益、逞强斗狠,任某某纠集具有前科劣迹的社会闲散人员,多次实施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行为,随意殴打多人、强占16户村民土地建设菜市场、打砸与其经营的医院有竞争关系的卫生室等,在兰陵县芦柞镇树立恶名。2002年10月31日,兰陵县政府组织工商、税务、畜牧、食品公司等部门共计18人联合到任某某设立的芦柞镇大吴皇路集市进行生猪市场稽查。任某某对此不满,遂纠集数人,持棍棒等工具对稽查人员进行殴打,致3人轻微伤,并将两辆执法车辆砸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至此,形成了以任某某为组织者、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组织成立后,任某某通过扶持组织成员把持基层政权、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等方式继续横行乡里、壮大该组织规模。该黑社会性质组织成立以来,在任某某组织、策划、指挥或认可、默许下通过实施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了兰陵县芦柞镇一带正常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损害了政府公信力,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

法院审理认为

以任某某为首的犯罪组织采取暴力、威胁、滋扰等手段大肆实施寻衅滋事、非法占用农用地、强迫交易、非法拘禁、故意伤害、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利用组织影响力,采取威胁、恐吓、阻扰施工等手段垄断芦柞镇建筑市场、强揽工程项目,攫取巨额经济利益,对芦柞镇及周边区域群众的生产生活造成重大影响。利用组织势力影响,获取政治地位,把持了当地基层政权,严重干扰、破坏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工作秩序。公诉机关指控的24名被告人的主要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应当数罪并罚。

通过依法对任某某等24名被告人判处实体刑罚,并处相应的资格刑和财产刑,体现了人民法院打黑断血、除恶务尽的坚强决心,彰显了人民法院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坚定意志和责任担当。兰陵法院将在今后的工作中聚焦黑财清底、综合治理、舆论宣传等重点工作,与公安、检察、纪委监委等机关共同形成打击涉黑恶犯罪的强大合力,坚决打好扫黑除恶收官战,让人民群众的幸福感和满意度进一步提升,让社会生活环境更加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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