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兰山区市场监管局执法检查时,发现临沂一艺术培训学校广告内容涉嫌夸大宣传,检查人员依法查处了该艺术培训学校,并给予其1.8万元的行政处罚,责令其限期整改。
据了解,兰山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出示执法证件后对这家艺术培训学校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发现该学校发布的广告内容“今年高分率更是做到了全省前五”“真正让学生顺利步入大学的校门”“我们的统考过关率为94.1%”等含有明示或暗示保证性承诺的内容。
该机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关于“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危害后果较小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据资料,查处效果明显”的规定,兰山区市场监管局对其罚款人民币1.8万元,责令其限期整改。
对此,记者咨询了本报律师团主要组成单位、山东颐平律师事务所主任彭海律师,他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明确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临报融媒记者 梅香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