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2月1日,临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一批广告监管执法典型案例。临沂市河东区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发布含有迷信内容的房地产广告被通报。
临沂市河东区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发布的房地产广告中含有“龙脉之地、上风上水”“最后滨水大宅、绝版滨水大宅”“5分钟直达老城中心,行政中心”等内容。违反了《广告法》第九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相关规定。
临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的规定,2022年6月,临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罚款20.062万元。
以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 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
(二)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
(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四)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
(五)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六)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泄露个人隐私;
(七)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八)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
(九)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十)妨碍环境、自然资源或者文化遗产保护;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
(二)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
(三)违反国家有关价格管理的规定;
(四)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
第二十八条 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
(一)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
(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
(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
(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
(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
房地产广告10种常见违法行为
1、房地产广告不得含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
2、房地产广告不得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
3、房地产广告不得违反国家有关价格管理的规定;
4、房地产广告不得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涉及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及其他市政条件等,如在规划或者建设中,应当在广告中注明;
5、未取得项目预售许可证,不得发布包含户型图、面积、价格等预售信息的房地产广告;
6、房地产广告不得含有风水、占卜等封建迷信内容,对项目情况进行的说明、渲染,不得有悖社会良好风尚;
7、房地产广告中不得含有广告主能够为入住者办理户口、就业、升学等事项的承诺;
8、 房地产广告必须真实、合法、科学、准确,不得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
9、房地产广告不得使用“最佳”、“顶级”、“第一”等绝对化用语;
10、房地产广告引用的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
临沂市市场监管局提醒,各广告主体引以为戒合法、合规发布广告市民如有发现虚假违法广告的相关线索请及时拨打12315/12345举报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