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便民 > 正文

郯城法院:刑事庭审进村 人性司法暖心

2021年05月11日 15:25
已有 人浏览
来源:大众网

  大众网·海报新闻记者 徐雪 通讯员 徐西江 吴青宸 临沂报道

  没有高高的审判台,没有被围起来的被告人座席,庭院前,大树下,国徽端正地挂在墙上,几把椅子,数个人围坐一圈,一场特殊的刑事案件庭审在简易的条件下紧张有序地进行。5月8日下午,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在辖区红花镇问庄村一农户家门口设立便捷式移动法庭,开庭审理一起故意伤害罪刑事案件。

  本案被告人小琴(化名)因幼时患小儿麻痹症导致双腿严重残疾,行动不便,生活不能自理。小琴与丈夫徐某离婚后,离婚不离家,仍居家生活,分房间居住。2020年7月24日,小琴驾驶电动三轮车行驶在本村南北水泥路上时,发现徐某与另一女子陈某近距离聊天,心生怒气,遂驾车向二人冲撞,致陈某胸椎骨折,构成轻伤二级,徐某全身多处软组织受伤构成轻微伤。案发后小琴在现场等候处理。

  

  案件诉讼阶段,因小琴身体残疾行动不便,法院审判人员、书记员多次前往其住所,向其送达起诉书副本、被告人权利义务告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经承办法官多次登门做工作,小琴在前夫徐某的帮助下主动赔偿被害人陈某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双方达成了和解。在本案即将开庭之时,审判人员考虑到小琴到庭参加诉讼实在有一定困难。为了避免因开庭难而导致案件久拖不决,同时也为了减轻其诉累,审判人员经与公诉机关沟通,最终将开庭地点定在小琴家中。

  “庭审”时,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法庭就被告人小琴故意伤害犯罪事实进行调查、公诉人进行讯问、出示相关证据,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当庭认罪认罚。法庭综合其犯罪事实、自首情节及和解情况,依据《刑法》相关规定当庭宣判,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小琴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这次特殊的庭审,是郯城法院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的具体体现,既依法审理案件树立了法律威严,又给予被告人人性化关怀,让其感受到司法温暖,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资讯网可为客户提供软文发稿服务、自媒体推广。 QQ:251941806
***资讯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1. 凡本网注明“来源:***资讯网” 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资讯网。如转载,须注明“来源:***资讯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2. 凡本网注明 “来源:XXX(非***资讯网网)” 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3. 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资讯网的内容可能涉嫌侵犯其合法权益,应及时向本网书面反馈,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和理由,本网站在收到上述文件并审核后,会采取相应措施。 4. ***资讯网对于任何包含、经由链接、下载或其它途径所获得的有关本网站的任何内容、信息或广告,不声明或保证其正确性或可靠性。用户自行承担使用本网站的风险。 5. 如因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文章刊发后30日内进行。
主管单位:******* 广告代理:*******
邮箱:*******@126.com 内容QQ:****** 通讯员群:******
*******


企业软文发布 网上舆情维护 形象新闻策划 广告QQ:*****
法律顾问:*****360网站安全检测平台